4.2.1 地基基础的当前技术状况应检查地基沉降、土体位移以及基础的构造与连接、裂缝和变形,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上部结构因地基基础不均匀沉降引起的反应的检查结果;
2 基础与上部结构连接处以及散水处存在的各种裂缝状况;
3 场地稳定性状况及特殊土质引起的上部结构反应情况。
4.2.2 当既有建筑出现下列现象之一时,其地基基础应评为存在严重安全性能隐患:
1 单层或多层房屋地基:
1)因地基变形引起砌体结构房屋承重墙体产生单条宽度大于10mm的沉降裂缝,或产生最大裂缝宽度大于5mm的多条平行沉降裂缝,且房屋整体倾斜率大于1%;
2)因地基变形引起混凝土结构房屋框架梁、柱因沉降变形出现开裂,且房屋整体倾斜率大于1%;
3)两层及两层以下房屋整体倾斜率超过3%,三层及三层以上房屋整体倾斜率超过2%;
2 高层房屋地基:
1)上部承重结构构件及连接节点因沉降变形产生裂缝,且房屋的开裂损坏趋势仍在发展;
2)房屋整体倾斜率超过表4.2.2规定的限值。
表4.2.2 高层房屋整体倾斜率限值
房屋高度(m) | 24<Hg≤60 | 60<Hg≤100 | Hg>100 |
倾斜率限值 | 0.7% | 0.5% | 0.3% |
注: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楼面板板顶的高度(不包括局部突出屋顶部分)。
3 基础:
因基础老化、腐蚀、酥碎、折断导致上部结构出现明显倾斜、位移、裂缝、扭曲等,或基础与上部结构承重构件连接处产生水平、竖向或阶梯形裂缝,且最大裂缝宽度大于10mm。
4.2.3 地基基础的当前技术状况可按附录表A-2进行记录,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评价:
1 未见安全性能隐患:当前技术状况检查未发现因地基基础问题所导致的异常现象。
2 存在严重安全性能隐患:当前技术状况检查发现本规程4.2.2条规定的现象之一。
3 存在安全性能隐患:当前技术状况检查发现因地基基础问题所导致的异常现象,但程度未超过本规程4.2.2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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