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鉴定时应确定鉴定的后续使用年限,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性鉴定的后续使用年限,应根据既有建筑的使用史、当前技术状况及后续使用要求,由委托方和鉴定机构共同商定。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拟继续服役的既有建筑,其后续使用年限不宜多于30年。
2 抗震鉴定的后续使用年限,应按《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的规定确定。
3 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拟继续服役的既有建筑,其鉴定的后续使用年限不宜多于30年。
鉴定应基于现场工作数据进行。现场工作包括建筑物使用条件和环境的调查与检测、结构检测、结构状况检查三个常规工作,以及根据安全排查情况确定的针对性调查、检测工作。现场工作数据应真实、可靠地反映既有建筑的实际状况,为建立符合实际受力与构造状况的结构分析模型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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