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3 安全排查中,结构性安全隐患包括安全性能隐患和抗震性能隐患,并应按下列原则进行判定:
1 安全性能隐患应根据既有建筑的使用史、当前技术状况,以及后续使用要求进行综合判定;
2 抗震性能隐患应根据安全性能的排查结果,以及抗震设防参数的变更情况进行宏观筛查、判定。
3.2.4 安全排查中,既有建筑的当前技术状况检查重点应为:
1 地基基础:沉降或不均匀沉降在上部结构中的反应情况。
2 上部承重结构构件:
1)底层承重墙、柱的位移、变形或裂缝;
2)其他承重构件存在疑似涉及安全的位移、变形或裂缝;
3)大跨度受弯构件和悬挑构件的位移、变形或裂缝;
4)连接部位的缺陷与损伤。
3 围护结构:
1)围护系统中构件的位移、变形或裂缝;
2)填充墙构造与连接的缺陷与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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