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1 结构检测与状况检查应包括地基基础、上部结构和围护结构三个部分。
5.3.2 结构检测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测前应制定检测方案,包括检测内容、抽样数量、抽样位置、检测方法、评定方法等内容;检测过程中,应根据现场工作数据情况对检测方案作必要的调整;
2 结构检测的抽样数量、检测方法、评定方法应符合现行有关检测标准的规定,抽样位置应有代表性;当施工验收资料完整且不怀疑其有效性时,也可仅进行校核性检测;
3 对于有地方材料特点的检测项目,宜优先选用地方标准;
4 当采用局部破损方法检测时,应及时修复因检测取样造成的结构构件损伤。
5.3.3 地基基础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查阅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以及有关图纸资料,调查建筑实际使用荷载、沉降量和沉降稳定情况、沉降差、上部结构倾斜、扭曲、裂缝,地下室和管线情况;当地基资料不足时,可根据建筑物上部结构是否存在地基不均匀沉降的反应进行评定,还可对场地地基进行近位勘察或沉降观测;
2 当需通过调查确定地基的岩土性能标准值和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时,应根据调查和补充勘察结果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以及原设计所做的调整进行确定;
3 基础的种类和材料性能,可通过查阅图纸资料确定;当资料不足或资料虽然基本齐全但有怀疑时,可开挖个别基础检测,查明基础类型、尺寸、埋深;检验基础材料强度,并检测基础变位、开裂、腐蚀和损伤等情况。
5.3.4 上部结构的检测与状况检查应可为评价结构整体性、连接与构造、结构构件抗力提供依据,可根据既有建筑的具体情况选择表5.2.4中的检测与检查内容。
表5.2.4 上部结构检测与状况检查的评价目标与内容
评价目标 | 结构检测与状况检查内容 |
结构整体性 | 结构平面与竖向布置,抗侧力体系或支撑系统,圈梁与构造柱,结构间的连系构造,结构动力特性等结构检测; 结构顶点和层间位移状况检查。 |
续表5.2.4
评价目标 | 结构检测与状况检查内容 |
连接与构造 | 保证构件承载力、稳定性、延性、抗裂性能、刚度等的有关构造措施检测; 连接节点的裂缝、变形、损伤、腐蚀等状况检查。 |
结构构件抗力 | 结构构件材料强度,几何参数,钢筋或其他组合材料在截面中的配置等结构检测;制作与安装偏差,材料与施工缺陷,构件裂缝、变形、损伤、腐蚀等状况检查。 |
5.3.5 砌体结构构件的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结构整体性与连接、构造措施,包括圈梁布置与构造、构造柱布置及构造、墙体在平面内的砌筑方式、纵横墙连接情况、砌筑砂浆饱满度、砌体结构中混凝土挑梁内伸长度等;
2 砌体的材料强度,宜符合下列规定:
1)砌筑砂浆抗压强度宜采用贯入法进行检测,以同一品种、设计强度等级相同且不大于250m3的砌体作为一个检测批,抽样数量不应少于砌体总构件数的30%,且每个检测批不应少于6个构件;检测技术、数据处理等应符合现行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贯入法检测砌筑砂浆抗压强度技术规程》DBJ13-72的规定;
2)普通粘土砖的抗压强度宜采用回弹法进行检测,以同一品种、设计强度等级相同且砌体体积不大于250m3的砖作为一个检测批,每个检测批中布置5~10个检测单元;检测技术、数据处理等应符合现行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回弹法检测砌体中普通粘土砖抗压强度技术规程》DBJ13-73的规定;
3)石材的抗压强度可采用钻芯法或切割立方体试块的方法进行检测,并应符合本规程附录B的规定;
4)普通粘土砖砌体的材料强度设计指标应根据本条第1)款、第2)款的检测结果,按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的规定确定;石砌体的材料强度设计指标应按本规程附录B的规定确定。
3 对于考虑构造柱组合作用的组合墙,尚应检测构造柱配筋与混凝土强度。
5.3.6 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的结构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整体性与连接、构造措施,包括结构构件间的连接、结构构件的支承长度、屋架支撑系统、钢筋保护层厚度等;
2 材料强度与配筋状况,其中材料强度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混凝土强度宜采用回弹法进行检测,以生产工艺和设计强度等级相同、龄期相近的同类构件作为一个检测批,检测批的抽样数量应符合表5.3.6-1的规定。当混凝土龄期超过回弹法的适用范围时应予修正,修正方法宜采用钻芯法;对于非仲裁性检验项目,也可采用表5.3.6-2的龄期修正系数进行修正。检测技术、数据处理等应符合现行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DBJ/T 13-71及《回弹法检测高强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DBJ/T 13-113的规定,并宜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44的规定进行检测批的推定区间计算。
表5.3.6-1 检测批混凝土强度回弹法检测的最小抽样数量
检测批总构件数 | 最小抽样构件数 | 检测批总构件数 | 最小抽样构件数 |
2~8 | 2 | 51~90 | 13 |
9~15 | 3 | 91~150 | 20 |
16~25 | 5 | 151~280 | 32 |
26~50 | 8 | 281~500 | 50 |
表5.3.6-2 测区混凝土抗压强度换算值的龄期修正系数
龄期d | 1000 | 2000 | 4000 | 6000 | 8000 | 10000 | 15000 | 20000 | 30000 |
修正系数 | 1.00 | 0.98 | 0.96 | 0.94 | 0.93 | 0.92 | 0.89 | 0.86 | 0.82 |
2)当对结构中的钢筋力学性能有怀疑时,应采用现场取样试验等方法进行抽样检测。
5.3.7 钢结构构件的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整体性与连接、构造措施,包括结构构件间的连接、节点布置、抗侧力体系与支撑系统布置等;
2 螺栓的性能等级、锚栓和构件钢材的牌号;
3 焊缝质量,包括焊缝的外观质量、角焊缝类型与焊脚高度、全熔透焊缝的内部缺陷。其中,全熔透焊缝的内部缺陷应采用超声波探伤检验,超声波探伤不能对缺陷作出判断时,应采用射线探伤;焊缝质量等级为一级、二级时,探伤比例分别为100%、20%,其内部缺陷分级及探伤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焊缝无损检测 超声检测技术、检测等级和评定》GB/T 11345或《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GB 3323的规定;
4 防腐涂层厚度、防火涂层厚度;
5 有怀疑时,尚应进行表面质量的磁粉检测。
5.3.8 木结构构件的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整体性与连接、构造措施,包括结构构件间的连接、节点布置、抗侧力体系与支撑系统布置等;
2 防腐措施,包括木柱下柱墩设置、桁架和大梁支座下防潮层设置、木结构构件支承处的空隙留设与通风状况等;
3 木材的材质目测法检查,包括斜纹理的斜率、木节、髓心等;
4 木结构中的钢结构构件、杆件、连接件等,应按本规程第5.2.7条的规定进行检测;
5 当需要确定木材的强度等级时,应符合《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的规定。
5.3.9 结构的状况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检查方法应符合现行有关检测标准的规定:
1 砌体结构构件包括位移或变形、裂缝或其他损伤;
2 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包括位移或变形、裂缝或其他损伤;
3 钢结构构件包括位移或变形、锈蚀;
4 木结构构件包括位移或变形、裂缝、腐朽、虫蛀;
5 各类结构的顶点侧向位移或层间位移。
5.3.10 围护结构构件的检测与状况检查,应根据其结构类型和具体情况,选择本规程第5.3.5条至第5.3.9条的相关内容进行。
5.3.11 当结构构件的耐久性超过本规程附录C的失效标志时,宜对既有建筑的使用环境,以及结构构件所处的环境类别、环境条件和作用等级等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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