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一般规定
3.1.1 既有建筑在使用过程中应建立正常的维护制度,并应按政府的规定定期进行安全评估。3.1.2 既有建筑的安全评估对象可为整幢建筑或所划分的相对独立的评估单元。
3.1.3 既有建筑的安全评估应由有相应资质的鉴定单位承担,从业人员应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应的上岗资格。
3.1.4 既有建筑应建立安全评估档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评估档案应以1幢建筑为单位建档。
2 安全评估档案宜包括下列内容:勘察设计资料,施工竣工资料,历次安全评估报告,历次维修、改造与加固处理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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