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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暂行)》政策解读

2021-09-06 11:41:58 浏览次数:459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实施基础设施“六网会战”的通知》(黔府办发〔2019〕16 号)的要求,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推进我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2020 年我们启动了《贵州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暂行)》研究起草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实施基础设施“六网会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贵州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以及相关管理过程中各有关单位的工作职责及应遵循的原则。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29条,不设章节,其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综合管廊的定义、各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管廊有偿使用收费制度及维护保护要求等内容。

1.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以及相关管理。

2.明确综合管廊及城市工程管线的定义。综合管廊指建于城市(含县城)地下用于容纳两类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包括干线管廊、支线管廊、缆线管廊等;城市工程管线指城市公共空间范围内为满足生活、生产需要的供水、雨水、污水、再生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市政公用管线,不包含工业管线。

3.明确各行政部门职责。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区域内管廊建设和管理的统筹推进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管廊建设、运营、维护等行政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务、交通运输、人民防空、应急管理、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管廊建设和管理工作。

4.落实有偿使用原则。在管廊内敷设管线的,管线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交纳入廊费,其后应当按照约定的计费周期向运营管理单位交纳日常维护费,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收费标准由管廊建设单位、运营管理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协商确定。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管廊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发改、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国土空间规划等主管部门通过对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等实际成本进行核算后确定。

5.明确保护要求。一是由城市综合管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运行管理单位会同相关部门划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区,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二是对管廊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区内,从事可能影响管廊安全的活动的,责任单位要落实管控措施,确保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安全。

6.关于施行时间。本《办法》将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立即印发,印发时间即施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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