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2 砌体结构或结构构件的当前技术状况应检查构造与连接、裂缝与变形或其他损伤,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查明不同类型构件的构造连接部位状况;
2 查明墙体砌筑方式以及纵横墙连接构造、交接处的斜向或竖向裂缝状况;
3 查明承重墙体的变形、裂缝状况;
4 查明拱脚裂缝和位移状况,以及圈梁和构造柱的完损情况;
5 确定裂缝宽度、长度、深度、走向、数量及分布,并应观测裂缝的发展趋势。
4.3.3 砖砌体结构或结构构件出现下列现象之一时,应评为存在严重安全性能隐患:
1 承重墙或柱因受压产生缝宽大于1.0mm的竖向裂缝,或产生多条竖向裂缝;
2 承重墙或柱表面风化、剥落、砂浆粉化等,有效截面削弱达15%以上;
3 支承梁或屋架端部的墙体或柱截面因局部受压产生多条竖向裂缝,或裂缝宽度已超过1.0mm;
4 墙或柱因偏心受压产生水平裂缝;
5 单片墙或柱产生相对于房屋整体的局部倾斜变形大于0.7%,或相邻构件连接处断裂成通缝;
6 墙或柱出现因刚度不足引起的挠曲鼓闪等侧弯变形现象,侧弯变形矢高大于h/150,或在挠曲部位出现水平或交叉裂缝;
7 砖过梁中部产生明显竖向裂缝,或端部产生明显斜裂缝,或产生明显的弯曲、下挠变形,或支承过梁的墙体产生受力裂缝;
8 砖筒拱、扁壳、波形筒拱的拱顶沿母线产生裂缝,或拱曲面明显变形,或拱脚明显位移,或拱体拉杆锈蚀严重,或拉杆体系失效;
4.3.4 石砌体结构或结构构件出现下列现象之一时,应评为存在严重安全性能隐患:
1 承重墙或门窗间墙体出现阶梯形斜向裂缝,且最大裂缝宽度大于10mm;
2 承重墙整体沿水平灰缝滑移,且滑移量大于5mm;
3 支承梁或屋架端部的承重墙体石块断裂或垫块压碎,或出现肉眼可见的竖向裂缝;
4 纵横墙交接处出现通长的竖向裂缝,且宽度大于2mm;
5 墙身出现多条非受力裂缝,且最大裂缝宽度大于5mm;或墙身出现裂缝宽度大于10mm的非受力裂缝;
6 石柱、石梁、石过梁或石楼板出现裂缝;
7 石拱沿母线开裂,或拱曲面明显变形、拱脚明显位移;
8 墙、柱表面风化、剥落,砂浆粉化,立面面积大于总面积的20%,且有效截面削弱率大于15%。
4.3.5 砌体结构或结构构件仅存在下列现象时,允许评为不影响结构的安全性能,但应在安全评估周期内附加观察使用的限制:
1 连接构造虽有局部的表面缺陷,但工作状态无异常;
2 墙体仅出现非受力裂缝,且最大裂缝宽度不大于5mm;
3 墙、柱水平侧向移或倾斜的实测值未超过表4.3.5的限值,且无发展迹象。
表4.3.5 砌体墙、柱不影响安全性能的侧向位移限值
检查项目 | 结构类别 | 顶点位移 | 层间位移 | ||
结构平面内 的侧向位移 | 单层建筑 | 墙 | H≤7m | ≤H/250 | - |
H>7m | ≤H/300 | - | |||
柱 | H≤7m | ≤H/300 | - |
续表4.3.5
检查项目 | 结构类别 | 顶点位移 | 层间位移 | ||
结构平面内 的侧向位移 | 单层建筑 | 柱 | H>7m | ≤H/330 | - |
多层建筑 | 墙 | H≤10m | ≤H/300 | ≤Hi/300 | |
H>10m | ≤H/330 | ||||
柱 | H≤10m | ≤H/330 | ≤Hi/330 | ||
单层排架平面外侧倾 | ≤H/350 | - |
注:1 表中H为结构顶点高度;Hi为第i层层间高度;
2 墙包括带壁柱墙。
4.3.6 砌体结构或结构构件的当前技术状况可按附录表A-3及表A-4进行记录,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评价:
1 未见安全性能隐患:当前技术状况检查未发现影响安全性能的异常现象。
2 存在严重安全性能隐患:当前技术状况检查发现本规程4.3.3条或4.3.4条规定的现象之一。
3 存在安全性能隐患:当前技术状况检查发现影响安全性能的异常现象,但程度未超过本规程4.3.3条或4.3.4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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