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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房鉴定原则

2020-07-02 15:02:00 浏览次数:1005 

危房鉴定综合评定原则

6.2.1房屋危险性鉴定应以房屋的地基、基础及上部结构构件的危险性程度判定 基础.结合下列因索进行全面分析和综合判断。

1各危险构件的损伤程度;

2危险构件在整幢房屋中的重要性、数量和比例;

3危险构件相互间的关联作用及对房屋整体稳定性的影响;

4周围环境、使用情况和人为因素对房屋结构整体的影响:

5房屋结构的可修复性。

6.2.2在地基、基础、上部结构构件危险性的判断上,应考虑其危险关联度当
构件危险性呈关联状态时,应联系结构的关联性判定其影响范围。

6.2.3房屋危险性等级应进行两阶段鉴定。在第一阶段地基危险性鉴定中,当地

基评定为危险状态时,应将整幢房屋评定为D级整幢危房;当地基评定为非危险 状态时.应在第二阶段鉴定中,综合评定房屋基础及上部结构(含地下室)的状 况后作出判断,

6.2.4对传力体系简单的两层及两层以下房屋,可根据危险构件影响范围直接评 定其危险性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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